搜索
查看: 1930|回复: 9

2010年百公里关于无线电使用的声明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3-26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百公里毅行的同志们:
  百公里毅行即将进行之际,为了更好的维护此次活动的无线电秩序,特向广大参加百公里的同志们通报以下情况,敬请大家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按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定的项目(含电台地址、天线程式、天线距地面高度、发射功率、工作频率、通信对象、通信范围等)进行工作,不得随意改变,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无线电台站停用、撤销或无线电收发信设备报废的,应当向原批准机构交回电台执照;撤销和报废的,还应办理注销手续。无线电台站停用后又恢复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第二十六条 频率使用期限从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台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三年。频率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之日30日前向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续用手续。逾期未办者,视为放弃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第四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省或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违反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法查处。
   第五十条 擅自设置、使用电台、占用频率,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省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追究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满足民用短距离无线电对讲机通信业务的需求,规范对讲机频率,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决定在400MHz频段规划公众对讲机使用频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众对讲机技术参数:
  (一)工作频率(详见附件)
  (二)调制方式:F3E
  (三)有效发射功率(EIRP):≤0.5 W
  (四)发射频率容限: ? ppm
  (五)发射机杂散辐射:≤50 uW
  (六)接收机杂散辐射:≤20 nW
  公众对讲机应便于操作,用户可在上述规定的频道范围内人工选取一个频道进行单对单通信或小组对讲通信。
  二、各制造商研制、生产的公众对讲机不允许设置前面板编程操作功能,防止用户用户随意扩展频率范围,修改发射参数。
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公众对讲机须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型号核准。
  三、使用符合上述技术参数的公众对讲机,免收频率占用费。

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工作频率
频道
序号         中心频率
(MHz)
频道

序号         中心频率
(MHz)
1、409.7500 11  409.8750
2、409.7625 12  409.8875
3、409.7750 13  409.9000
4、409.7875 14  409.9125
5、409.8000 15  409.9250
6、409.8125 16  409.9375
7、409.8250 17  409.9500
8、409.8375 18  409.9625
9、409.8500 19  409.9750
10、409.8625 20  409.9875

  本通知意在告之所有参加百公里活动的参与者,任何单们和个人如有违反上述国家法律法规的,均与百公里组委会无关,敬请大家相互转告。

                                                                     湖湘(湖南)百公里毅行组委会


                           2010
325


发表于 2010-3-26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好我嗓门大。。
发表于 2010-3-26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 会用...........
发表于 2010-3-28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讯基本靠吼....
cctv88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0-4-3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便行经肛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0-4-4 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0-4-6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东西,不懂
发表于 2010-4-11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给个当天使用的频道  谢谢
发表于 2010-4-15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完全可以向无委申请一个临时频率来用,功率大了,距离远了,不用吼了
发表于 2010-10-25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隔半年后我再回个贴!我的建议可以考虑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新会员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HUXIANG Inc. ( 湘ICP备11007400号 )

GMT+8, 2024-11-26 14:01 , Processed in 0.12051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Designed by ARTERY.c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