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 ( 试行 )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募捐工作的开展,表彰和奖励国内外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捐赠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捐赠者的表彰奖励
( 一 ) 捐款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 含 1000 万元 ) 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 、授予“中国红十字勋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牌匾;
2 、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理事;
3 、举行“捐赠仪式”或“新闻发布会”,在电视台播发消息,在国家级报刊,“中国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在《中国红十字会年报》辟彩页给予宣传、表彰、鸣谢;
4 、参加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
5 、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项目 ( 活动 ) 的冠名权;
6 、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红十字会的救灾物资采购工作。
( 二 ) 捐款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 含 500 万元 ) 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 、授予“中国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牌匾;
2 、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为中国红十字会名誉理事;
3 、举行“捐赠仪式” 或“新闻发布会”, 在国家级报刊,“中国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在《中国红十字会年报》辟彩页给予宣传、表彰和鸣谢;
4 、参加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
5 、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红十字会的救灾物资采购工作;或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商议指定项目 ( 活动 ) 的冠名权。
( 三 ) 捐款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 含 100 万元 )
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 、 授予“中国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牌匾;
2 、 在国家级报刊,“中国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在《中国红十字会年报》辟彩页给予宣传、表彰和鸣谢;
3 、 参加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
4 、 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商议指定项目 ( 活动 ) 的冠名权。
( 四 ) 捐款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 ( 含 50 万元 ) 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 、授予“中国红十字人道服务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
2 、在国家级报刊,“中国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在《中国红十字会年报》给予表彰和鸣谢;
3 、参加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或给予捐赠者留名纪念等形式的特别宣传回报。
( 五 ) 捐款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 ( 含 10 万元 ) 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 、 授予“中国红十字服务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
2 、 在 “中国红十字会网站”、《中国红十字会年报》上给予表彰和鸣谢;
3 、 对所捐赠的项目给予留名纪念的特别宣传回报。
( 六 ) 捐款 5 万元人民币以上 ( 含 5 万元 ) 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 、赠送“中国红十字会感谢状”;
2 、在《中国红十字会年报》上鸣谢;
3 、捐款 5 万元人民币以上 ( 含 5 万元 ) 的个人授予“中国红十字荣誉会员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印制的荣誉会员证书。
( 七 ) 对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赠送“中国红十字会感谢状”、在《中国红十字报》上鸣谢,对接收数量较大、价值较高的还可举行“捐赠仪式”,在“中国红十字会网站”、《中国红十字会年报》上张榜鸣谢。
( 八 ) 捐款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 含 200 万元 ) 的单位或捐款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 ( 含 10 万元 ) 的个人,除享受以上表彰奖励外,根据捐赠者意愿,还可商议其他形式的特别鸣谢回报。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捐赠单位或个人都将开具正式捐赠收据,并致信感谢。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享受国家“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捐赠金额,包括捐赠外币折合人民币的价值。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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